让保姆摆脱尴尬的法律境遇

日期:2004-02-20 23:07:00

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秘书长李凌云,一直关注着周岱兰事件的发展。

她向记者指出,保姆没有被列入《劳动法》的地方性劳动法规的实施范围,是因为“中介式”的家政服务制度,使得保姆只得作为个体受雇于雇主,从而无法被纳入综合的社会保障体系。简言之,即保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针对这种情况,她提出了三个具体的解决对策:

一是将实施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公司推而广之。保姆成为公司一员,受公司委派为顾客提供家政服务。而公司则给保姆开工资并解决社会保障问题。2002年9月1日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来,整体运行态势良好。它确立了外来劳务人员与实际用人单位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外来劳动者要获得“工伤、大病和老年补贴”的待遇,规定了实际用人单位要为外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每人每月100多元),而此举使保姆有了实际的用人单位,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她们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是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风险基金。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公司推广不是一时之功,但行业协会的成立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协会成立后,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可以建立行业风险基金,保姆们每人每月拿出一些,可以使自己获得保障。这不失是一个便利的解决途径。

三是制定保姆雇佣的格式合同,强制雇主为保姆投保。在员工制家政服务公司没有获得推广,而行业协会得到壮大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分发给每一个登记注册的保姆介绍所(中介机构),上面注明雇主为保姆买保险的条款(商业保险是一个可行办法),保姆和雇主据此签订协议。这是一个最简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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