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第一案

日期:2009-03-08 10:06:00

不签劳动合同应赔两倍工资

   此案是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我省裁决的“未签劳动合同第一案”
   本报讯 合肥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劳动者诉至仲裁委员会。据了解,这是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安徽省首例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而在上周,本报报

道我省即将出台的《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就将此条规定列入进去。在我省相关条例出台前就已审结的此案,被业内人士认为更具示范效应。

工作近20年未签合同

出生于1971年的苏女士,在17岁的时候,就开始为合肥某工厂工作了。她说,自己在1988年9月被招聘进入合肥某工厂,先后从事整理、操作等工作。1996年以后,苏女士的工作做了调整,从事后勤卫生工作。但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2005年,合肥某工厂名称变更为安徽某公司合肥某厂,苏女士继续工作至2008年的1月29日。“工作了近20年,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给我办理社会保险。”在2005年3月份以前,苏女士部分月份在合肥某厂现金领取工资。其后,她的工资就由合肥某厂的业务承包单位、合肥某经济开发总公司代发至2007年10月,“每月的工资为825元。”她说,“这么多年来,我工作一直勤勤恳恳”。

女工一怒诉“婆家”

在这样的背景下,苏女士将合肥某厂诉至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她要求合肥某厂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补办工作期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还要求补发并双倍支付2008年1月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工资3300元。而合肥某厂则认为,苏女士和他们没有劳动关系。苏女士是合肥某经济开发总公司作为劳务人员派遣到合肥某厂从事劳务的。“从没建立过劳动关系,现在也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苏女士为合肥某厂提供劳动并接受考勤管理,合肥某厂为苏女士发放工资并办理或发放了出入门卡、工号胸牌、工作服等。“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同时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前不久,安徽省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苏女士的仲裁请求,确认了苏女士与合肥某厂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责令合肥某厂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与苏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补办20年的社会保险,同时也支持了她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双倍支付工资的请求,裁决合肥某厂支付 2008年1、2月的工资3300元(825元×2×2)。

本案具有示范效应

据了解,此案是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安徽省第一例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苏女士的代理人郭爱律师说,日前,《新安晚报》等媒体都报道了我省立法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成为重点查处对象。在即将出台的《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中,将会有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案在我省相关条例出台前就已审结,更具示范效应。”

郭爱说,目前我省劳动用工的两大问题之一,就是部分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建设、餐馆服务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20%。甚至有一些单位故意延长“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长达几个月,然后再找借口不给转正、辞退员工。“此案的裁决,给用人单位敲了一次警钟。”

据了解,此案的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将继续关注安徽“未签劳动合同第一案”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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