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8-14 11:18:43
近年来,儿童接种疫苗引发的死亡或残疾事件时有曝光,而这些事件的每一次出现,都在社会和公众中引起恐慌和担忧,很多还表现出无奈。
正于上述沈丘出现的这次所谓400例儿童接种过期半年疫苗的报道,往往出现这样的事件后,为了消除社会和公众的担忧和恐慌,职能部门采取了回避,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大都没有正视事实真相,而是由时间还磨灭人们对相关事件的记忆。
如沈丘赵德营乡的王欢欢就发现接种本上记录的接种日期是2014年6月6日,疫苗批次是20111260-3,生产企业是武汉生物。王欢欢联系到了该公司负责人,对方表示,“(有效期)应该是到2013年12月”。这就是说,她孩子接种的疫苗已经过期了半年。当地卫生院事后的解释是,“不可能,这一批疫苗有360针,不可能就你这一针有毛病。”同时沈丘县疾控中心在面对儿童家长对接种疫苗后引起死亡的情况反映时,采取的是“我们叫他走依法鉴定,比如通过按照《疫苗流通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出现这种反应后要经过专家鉴定,鉴定出来是不是和疫苗相关,和疫苗相关可以申请国家补偿,后来经过县里面的沟通这个事情已经处理完毕了,他们家属也没有其他说法。”仅从当地相关部门处理儿童家长的投诉看,就是在推萎、敷衍,就是极为不负责任的。
首先,职能部门应站在生命高于一切的高度来应对儿童接种疫苗死亡或残疾事件。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态度就是不能回避、不能推萎、不能敷衍。要以为生命负责的态度、向社会和公众负责任的态度,实事求是,是真的就是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如实回应儿童家长和社会以及公众的关切和质疑。
其次,要严肃追责。近些年来,卫生公共服务机构频繁出现这样的事件,在于在查处上不认真、回避事实真相,更为关键的是追责不够,大都以调离岗位、纪律处分了事。这种行为无意于“过失杀人”,是违法犯罪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必须建立公正的调查处理机制。像上述沈丘这样的问题,由“父亲调查儿子”的问题,在当下不正之风还比较盛行的环境下,能有公正的结论吗?!
儿童的生命、健康承载着社会和家庭太多的情感和希望。卫生公共机构作为儿童生命和健康的守护者,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他们/她们健康成长,而不因为卫生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如接种疫苗时,使用过期疫苗,给儿童造成生命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