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给婚介所“整容”
日期:2010-10-28 14:29:00
本报记者 李军
近日,大连市有关部门召集40多家婚介所负责人,召开了婚介机构复查登记和整改工作会议,表明大连婚介所市场的大整顿开始了。
现状 一个营业许可证炒到六七万元
据去年底的一个统计表明,去年大连市有3.9万对男女结婚,却有6000对离婚!这样的现状从某种程度上使婚介所“生意兴隆”。据说,一张婚介所的营业许可证可以被炒到六七万元,而正常申办这样一个许可证,却只用1000元左右!
“婚托儿”成了公开的秘密
只要来到婚介所,人们的目的就只有一个,找一个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不错的另一半。有些婚介所正是抓住人们的这种心理,找来几个条件好的男女作“诱饵”,钓鱼上钩。
所有的情节几乎无一例外地是这样的:某男或某女通过广告“看”好了某女或某男,就来到所在的婚介所。交上150元的介绍费,安排见面……再往后的事情也许会稍有些差别:大多数是一面之后就“拜拜”,那些婚托儿原本就没打算谈恋爱,他们中有的甚至早已拖家带口了;也有那些“痴情者”会落入被精心设计好的“温柔陷阱”,然后被骗钱骗身!而这些婚托儿,又会继续地与一个又一个征婚者见面……不过,这些对婚介所来说都无所谓,只要有人肯来,这150元的服务费就收入囊中!
有的“红娘”用的是假名
据有关人士介绍,大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发现,很多婚介所的老板都把婚介所包给了“红娘”,每个月只管来收一定数额的钱,“红娘”每月能挣多少会员费(来报名一个,就算一个会员了)就不管了。于是,有的“红娘”就开始不择手段。用假名的“好处”就是,打一枪换个地方。
对策
大连市民政局在给婚介所把脉之后,一纸《关于大连市婚姻介绍机构复查登记和整改工作的通知》下发到了各家婚介所。不参加复查登记和逾期不提交复查登记申报材料的婚姻介绍机构,视为自动停止营业,不得继续从事婚姻介绍业务。
“红娘”不能乱用了
婚姻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大连市常住户口、民事行为能力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婚姻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为3—7名,从事婚姻介绍工作的人员,经过资格审查和培训后,由大连民政部门发给《大连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对婚姻介绍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大连市民政局统一编写培训大纲,聘请社会学、心理学等教师授课,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大连市婚姻介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从事婚姻介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大连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胸牌;婚姻介绍机构要与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填写婚姻介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备案。
婚介所必须“透明”了
租用写字间的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在同一楼层的1个房间或相邻的两个房间内从事婚姻介绍业务(此举主要为了防止他们用一个许可证而实际上开两个婚介所);婚姻介绍所除了应公开《大连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外,还要公开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守则,更重要的是,工作人员的照片、真实姓名必须上墙公开!
征婚者知道自己的权利
婚介所必须对征婚当事人的服务给予承诺,并公示承诺内容和范围、违诺责任等。另外,婚姻介绍机构还必须配备1台计算机,统一安装管理软件。对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要详细登录在计算机内,以备查阅。同时,要建立每个征婚当事人的文字资料档案,登记表要贴有征婚当事人的近期免冠2寸照片1张。收费还要实行价格公开制度,收取费用后要向征婚当事人出具工商(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还得公布服务电话号码和市区两级投诉电话。
征婚广告不能乱打了
今后,除了新闻媒体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代理征婚广告业务,必须到大连市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市民政部门发给的《征婚广告代理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征婚广告代理业务。而婚姻介绍机构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或播放征婚广告时,必须填写《刊播征婚广告申请表》,报主管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盖章,发给《准予刊发征婚广告通知书》。新闻媒体或者广告在获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这个通知书后,才能刊播。另外有一点,刊登的联系人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不得用笔名。
服务合同不能没有了
以往征婚当事人在受到权益侵害时,往往就因为当初没有合同,使得问题无法解决。现在,大连市民政局明确要求,婚姻介绍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时,必须与征婚当事人订立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和形式、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征婚信息资料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这样,一纸合同在手,日后不怕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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