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1-19 10:22: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包括: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该条规定列举的上述纠纷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能通过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处理。但是,即便不属于劳动争议,你的情况也可直接以劳务纠纷向法院起诉,这样也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