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和保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日期:2010-12-20 09:29:00

张大爷与赵大娘1998年购买了宣武区房屋一套,1999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2年10月赵大娘去世,2003年1月,张大爷就与张某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张大爷以23万元的将房屋卖给了张某,房屋已过户。

  2009年底在析产继承时,张大爷的三个子女才知道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化,一气之间将张大爷和张某告上法庭,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张大爷主张张某曾借给他21万元,故以债务折抵房款进行了房屋交易。但是张大爷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张大爷的三个子女指责张大爷和张某是“姘居”关系,“双方的房屋买卖是假,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真。”张大爷的子女起诉时陈述到。


  承办法官到涉案房屋所在的居委会调查,发现张大爷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确认张大爷与张某2003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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