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04 09:03:00
09年,张某进入某家家政公司做月嫂,由该公司派去客户家从事月嫂工作。
那天,张某在工作时,热水瓶突然爆炸张某被炸伤,经劳动和社会局鉴定为工伤,劳动鉴定委员评定为10级伤残,张某和家政公司起了赔偿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家政公司需赔偿医疗费等4万余元。
庭审中,家政公司代理人表明,她认为张某与家政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仅仅是提供就业机会,公司和张某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不应该赔偿。
张某表示在劳动部门认定是工伤时,就证实了自己和家政公司的劳动关系。法庭暂时还没有宣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