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4-12 10:13:04
陷阱一:服务关系成“中介”关系偷换概念求免责
不少家政公司都会在合同中,偷偷地将雇主与家政公司之间的服务关系,变更为类似中介服务的,居间介绍关系。因为在居间关系中,家政公司只起到介绍作用,并不用对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律师建议,消费者应该谨慎辨别。
陷阱二:巧立名目乱收费
不少家政公司与雇主签订合同时,通常都会表示需要向雇主收取输送费、介绍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有律师认为,就目前市场上,家政公司与雇主之间普遍存在的服务关系而言,这些巧立名目的收费,消费者都有权拒绝。
陷阱三:免责条款暗藏其中
在合同中,经常都会出现一些免责条款,比如,当雇主解除合同时,不归还已经缴纳的费用;家政服务员服务期间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家政公司只配合追究家政服务员的责任等等。在律师看来,这些都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扩大了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家政公司修改相应条款。
这里,我们也给大家普及一个法律小知识:印刷版本的合同,并不是不能修改的,事实上,手写修改后的合同版本,其法律效力比印刷体还要高,因此业内人士建议,一旦发现合同中有不合理条款,消费者可以立即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