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严保姆家规”引热议

日期:2021-05-24 10:17:29

    一份上海最严苛的保姆家规出现在相关家政群里。规定包括“不要与小区保安或邻居家保姆议论家庭琐事,并透露我们家的隐私”,“不要打听我们家里的事情”,“不要迟到早退”等20条。一些雇主开出1.2万元的月薪,要求保姆熟背并遵守“20条”。上海家协负责人表示,“20条”确实是目前家政行业非常严苛且极其少有的服务要求,其中没有歧视保姆的内容,属于正常的雇主服务要求。

    目前我国家政从业人员超过2000万,大部分顾主对保姆的要求并不很高,同时大部分保姆的素质和技能属于普通水平,相对而言,上海的这个“20条”确实堪称“最严苛”。如果类似的保姆家规多了,大家也就不会这么认为了—也就是说,由于家政服务业长期低端化,一旦有雇主要求较高,部分人尤其是保姆就不适应。

    【什么样的“家政服务员”受劳动法保护?答案:员工制】

    “家政服务员”李某经私人介绍,到孙某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孙某家做家务半年,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半年后,李某向孙某提出,要求孙某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是这样解释的:依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李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孙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孙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家政服务员是否适用《劳动法》不能一概而论。就以上情况而言,第一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第二种情况,由于中介组织只是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并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种情况,一般可以认为家政服务员和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员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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