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合同难禁保姆陪睡

日期:2010-12-18 09:35:00

  针对不断曝光的各地保姆陪睡事件,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正在草拟的家政合同条款规定“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很多家政公司都认为,禁止“保姆陪睡”的条文将是一纸空文。——《新闻晨报》

  家政合同难禁“保姆陪睡”

  笔者认为,家政合同很难管住“保姆陪睡”,而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合同内容的准确界定难度很大。现在说的是“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什么叫“异性同龄人”?这里的年龄跨度最高限制是多少?事实上,许多保姆陪睡并未发生在同龄人之间,其年龄差还是比较大的,大到不能称为同龄人了。如果合同条款恰恰限制不了大多数的情况,这条款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再比如,规定不能同居一室也很含混。一方面,对有些老人的照顾就需要同居一室,否则就失去了雇用保姆的意义;另一方面,是否同居一室不是“保姆陪睡”的先决条件,同居一室可能不发生关系,不同居一室也可能发生关系。只强调同居一室,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

  第二,合同的落实难度更大。如果雇主家里没有提供专门房间的条件,这保姆就无法雇用了?更重要的是,“保姆陪睡”实际上很难监督。如果保姆不愿意陪睡发生矛盾,监督方当然可以了解情况;如果双方情愿,则第三方几乎无法禁止。

  正如有关人士所说的,法律规定也难以制约保姆陪睡行为,何况是家政服务合同。连家政公司自己都认为,“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的条文将是一纸空文,那么家政公司会有效执行么?如果真的出现因为“保姆陪睡”而发生诸如强奸等法律问题,自有《刑法》来解决。在合同上规定,纯属于多此一举。我们能做的只是维护保姆的合法权益,告诉保姆有拒绝陪睡的权利,当保姆因拒绝陪睡而权利受损时,法律会站在她们那边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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