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让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

日期:2011-02-19 09:23:00

    昨天,高新区下发《高新区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和《高新区失地动迁)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进一步对2008年后被征地农民、失地动迁)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做到有章可循。

    去年12月,《高新区2008年1月1日前各类失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发布。该《细则》明确了对2008年前遗留的各类失地未安置人员,可参照该区2008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纳入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此次两个“实施意见”的出台,又对2008年后被征地农民、失地动迁)人员的“补偿安置、年龄段划分、保障标准、就业优惠、医疗保障”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在新“实施意见”出台后,原《高新区被动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意见》和原《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意见》停止执行。

    区相关负责人表示,一系列对被征地农民、失地动迁)人员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解决辖区历史遗留问题,更好地体现城乡统筹、惠及民生,让这部分人的养老、医保等社保待遇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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