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3-11 09:22:00
昨日,家住石峰区的罗女士说:“我以前在大力家政服务公司办理了一张家政服务卡,对方却称现在不能用了,只能用现金。”
2010年,罗女士在大力家政服务公司办理了一张服务卡,价格为每小时8元。今年3月2日,他打电话预约服务,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以前办理的服务卡不能用了,3月底可以办理退卡,如果办理新卡,每小时收费12元。
“卡上没有规定‘有效期’,你们为什么禁止用卡?”罗女士质疑。但工作人员没有答复。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该公司一谭姓负责人。对此,谭先生表示,因物价上涨,他们的服务价格已经上调到12元一小时,客户如果使用以前办理的服务卡,公司会亏本,所以要把服务卡回收。针对客户以前办理的服务卡,他们会足额退费,“公司的行为是合理的。”
律师观点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表示,客户在经营者处办理的家政服务卡属于“合同关系”,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备法律效力。如果经营者以涨价为由,单方面中止这种合约关系,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