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4-22 10:09:00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违规拒不整改或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
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员工管理模式和职业介绍模式两种。
意见稿要求,实行员工式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未给家庭服务员投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