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5-04 09:06:00
家庭服务机构聘用的服务员必须有政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家庭服务机构必须和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并投保,不得有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否则可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4月20日,商务部就其拟定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引发了深圳市民和家政业的热议。
【亮点解读】
亮点1:公司应与保姆签约并投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实行中介管理模式的应与消费者、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机构还应保证家庭服务员已投保家庭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长期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解读: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许宜群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家政公司与服务员签订合同存在随意性和不合理性的情况。一旦家政公司单方随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后,可不负任何责任,合同变成了单方约束家政服务员的行为。多数家庭服务企业由于收费标准低、盈利能力差,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家庭服务员长期从事该行业,难以避免养老、看病等后顾之忧,由此加剧了从业人员的流失。
此外,在家庭服务业中,出现财产损失和意外伤害的风险较大,也是一个突出问题。签订劳动合同和投保的规定,将从法律上保障从事家庭服务业人员的具体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使雇主家庭的损失得到赔偿。
亮点2:不合约定保姆可拒绝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服务员如果遇到以下情形,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解读:许宜群律师认为,这一条款的设置,主要是因为在现有社会的分层结构中,家庭服务业的消费者与家庭服务员的文化程度、收入水平、社会地位等相差较大,容易加剧雇主对家庭服务员的歧视心态。
而此项规定,将从法律上赋予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与雇主的平等地位,同时也赋予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法定的权益和义务,这将成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护身符”。
亮点3:聘用“无证保姆”最高可罚3万
《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聘用的服务员应该是已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未满16周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如果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许宜群律师告诉记者,该条款主要是基于当前家政服务行业定价混乱、投诉率高、行业规范明显落后于市场的供求与发展的现状。家政行业流动性较大,雇佣关系比较随意,违约现象普遍,但中介合同几乎没有相关的条款说明,一旦发生矛盾就将责任推给合同文本制定方,损害消费者和家政服务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