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8-01 18:10:20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因家政服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来明确。
为规范合同订立,减少纠纷发生,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充分协商,订立家政服务合同。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通过“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签家政服务合同。
在规范订立合同的同时,条例还采取立法的方式,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的行为作了规范。
如: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核验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充分了解其健康状况、家政服务需求、家政服务技能等重要信息,并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相关方。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健康状况以及家政服务技能等重要信息,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家政服务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告知与家政服务相关的个性化需求,保证家政服务人员必要的休息时间,按时足额支付服务报酬,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