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3-29 08:47:00
祈女士在一个工地上做钟点工,被刮风吹倒的楼板砸伤,左腿胫骨粉碎性骨折,后祈女士与工地管理部门某房产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房产公司一次性赔偿1万元,因祈女士住院治疗后左腿留下伤残,最后诉至法院,要求工地项目部和房产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万元。昨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案。
2009年6月,祈女士到一个工地做钟点工。7月13日,祈女士在一处施工点收拾材料,上方的楼板被风吹倒,祈女士的左腿被压在了楼板下,在工友的帮助下,祈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祈女士左腿胫骨粉碎性骨折,需要进行切复内固定手术,植入钢板进行内固定。祈女士住院期间,工地项目部支付了医疗费用,并于7月23日与祈女士签订协议,约定项目部承担祈女士后期治疗费用1万元,并约定以后出现问题与工地项目部无关。
法院审理过程中,工地项目部和房产公司认为既然已经与祈女士达成赔偿协议,不再赔偿其他的费用。后双方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祈女士左膝关节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工地项目部和房产公司与祈女士达成调解协议,工地项目部和房产公司再赔偿祈女士共计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