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9-23 23:28:23
说明:《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上位法律,必须遵守;商务部文件属于行业指导文件、推荐执行标准,并非法律强制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中国人大网。不能无期限永久存放身份证、住址、背调等敏感个人信息。
第四十七条:处理目的已完成、保存期限届满或个人撤回授权,企业**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若暂时无法删除,停止除安全存储以外的所有使用(不再对外派单展示)。
解读:家政企业只能保留服务、纠纷追溯所需信息;超出必要期限,敏感证件资料必须销毁。
2、《档案法》
企业业务合同、服务单据等业务档案,按档案管理规范留存,用于纠纷、合同争议备查。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号)
明确:家政服务员离职后,信用记录保留5年以上,用于纠纷追溯、不良行为备查,上传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重点:5年是信用记录推荐保存年限**,属于行业指导,不是法律强制年限;身份证、背调原始敏感资料不建议留存满5年,到期要清除。
行业标准SB/T11224-2021《家政服务信用档案建立基本要求》
国内贸易行业推荐标准,规范家政信用档案建档、保管、安全管理,提出信用信息保管不少于5年,兼顾纠纷追溯和隐私保护。
1《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家政企业妥善保管服务相关资料,保护从业人员隐私。
2.、地方标准(各地可选参考):部分省份地方家政规范,个别地区提出不少于7年,**仅适用于当地企业,不全国通用。
1、在职人员:档案持续维护更新;
2、离职人员:脱敏信用记录保留5年备查,原始身份证、背调报告等敏感资料到期删除销毁;
3、未录用候选人资料:不长期保存,不再聘用时及时清除;
4、全程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做到信用可追溯、隐私不无限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