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30 08:33:41
家政服务合同,从法律范畴来看属于民法中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故而其法律适用上应该首先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的分则中,并没有对家政合同或雇佣合同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说明除了合同法分则外,合同法总则、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类似规定都是解决家政服务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传统模式下,作为雇佣合同的家政服务合同,实践中与之最为相似的是劳动合同,除了国家对其干涉程度、订立合同的主体以及纠纷解决程序不同外,二者都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并且提供劳务的一方都是自然人,在雇主面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由于二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故在对这一类型的家政服务纠纷的审理中,可以参照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现代模式下,作为劳务合同的家政服务合同,由于其主体特点以及当事人双方实力强弱情况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与劳动法保护势单力薄的自然人劳动者的宗旨不符,因此,其纠纷的处理过程不能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而只能以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为法律依据,同时参照市场交易中的其他类似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