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30 09:34:17
对于传统模式来讲,家政服务合同属于雇佣合同,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受雇人,即家政服务人员,必须按约定向雇主提供劳务,并且亲自向雇主提供劳务,未经雇主同意不得由他人代劳。受雇人还必须诚实地向雇主汇报情况,并不得泄露雇主的隐私和秘密。而雇主则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不得无故克扣和延期支付雇员报酬。而且对受雇人在提供劳务期间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义务。
在现代模式下,家政服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分别为雇主和家政服务公司,而非提供劳务的家政服务人员。具体提供劳务的家政服务人员,其主体身份是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其在家政服务过程中不是以个人名义对雇主提供劳务。作为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他的报酬由公司支付,活动受公司支配,接受公司的管理,并且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的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双方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而在此模式下的家政服务合同中,由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家政公司,属于非自然人主体,因此,不具有雇佣合同的主体特征,不属于雇佣合同,而是劳务合同,即由与劳务提供者有劳动或雇佣关系的第三人向劳务接受者提供劳务的合同,而在第三人与劳务接受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